37000cm威尼斯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1-1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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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全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 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和《中共37000cm威尼斯委员会37000cm威尼斯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意 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实验室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章 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专业特点,制订具体的安全管理细则、措施和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并严格执行。

第二条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制。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 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实验室按岗位和工作性质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实验管理中心、保卫处负责对学校实验 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安全管理机制,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学校负责人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德州 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学院负责人根据本单位专业性质,分别与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条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准入制度。实验操作人员应先通 过实验室安全测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学习和工作。

第二章人员与消防、环境安全

第四条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 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切实保障人身安全。

第五条各实验室应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自救技能。

第六条实验室应确保门、窗、锁具完好,做好防盗工作;严格防火措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保证安全出口和消防疏散 通道畅通。

第七条实验室内要存放规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熟悉和管理好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

第八条实验室应做好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 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和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 要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管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九条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要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三章水电安全

第十条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第十一条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 部件是否完好,如有故障,必须排除故障后方可接通电源。使用 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其性能,按规程操 作,若电器部件发生异常,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十二条电线和电器设备要保持干燥,防止受潮漏电。实验室内用电线路及电器设备绝缘必须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的带电部分不能外露。有高压、大功率电器的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 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禁止擅自移动或随 意拆修电器设施、设备。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 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第十四条科学合理处理电器安全事故。如遇电线着火,应 先切断电源,再用合适的灭火器灭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 沫灭火器灭火。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 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五条人员离开实验室时间较长或电源中断时,要关闭 电源开关,特别注意关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功率较大或 温度较高的加热电器设备工作时,必须有人在岗。

第十六条实验室要重视用水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水龙头及 上下水管路等,避免因管路老化、堵塞等造成安全事故。

第四章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安全责任要落实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 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直接责任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 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无 法自行解决的必须立即向各单位负责人与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 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和设施,做好水、电供应,并根据仪器设备的 不同情况,采取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 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实验室要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 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个人或其他单位领用、借用仪器设备,要及时办 理领用、借用手续,领用人、借用人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丟 失。

章特种设备安全

十一条各实验室需要购置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须先提出购置申请,提交设备购置论证报告,经学院批准后再进行采购。釆购的特种设备、设施及其供货单位必须具备相 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资格。禁止采购和使用国家政策淘汰或已 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设施。

十二条各实验室应制定、健全实验室特种设备、设 施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及时掌握 并更新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数量、运行状况等情况。制定实验 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防治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 实安全管理责任,定期进行安全应急演练。

十三条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使用者和安全管理员应 取得相应的安全作业资格后才可进行操作,操作使用过程中应严 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使用过程中 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设施,并及时报告本学院有关负责人,同时报告学校,必要时要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十四条气瓶使用原则:

(一) 在搬运和存放气瓶时,要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 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搬运充装有气的气 瓶时,应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严禁用手执开关阀移动。

(二) 气瓶必须分类保管在不同位置,普通气瓶直立放置且 要固定稳妥,易燃易爆气瓶应放置于易燃易爆气瓶柜中。禁止将 氧气和氢气、乙炔、甲烷、液化气以及其他易燃的气瓶放在一起。 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

(三) 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 十米以上,确难达到时,可釆取有效隔离等措施。

(四) 实验室内与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气瓶,应控制在最小 需求量,原则上每间实验室内存放气的氧气瓶和可燃气体各不应 超过1瓶或两天用量。

(五) 使用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 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并注意压力 表读数。使用过的气瓶,应留0. 05MPa以上的残佘压力。可燃性 气体应留0. MPa0. 3MPa的(氢气应保留2MPa残佘压力,以防 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六) 氧气瓶或氢气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 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 烧和爆炸。

(七) 与气瓶配套使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减压器时 要旋紧螺扣,防止泄漏。打开关闭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 缓慢。

(八) 各使用单位应当在具有气瓶充装资质和经营许可证的 单位购买及充装相应介质。各种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明显,并保 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擅自改装其他气瓶。

(九) 使用惰性气体的实验室,宜设置氧气浓度报警仪,并 与风机连锁。使用可燃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的可燃气体报 警仪并与风机连锁,风机应为防爆风机。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实 验室,应安装相应的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并与风机连锁。

(十)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盛装一般气体的气 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气瓶 每2年检验一次。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的,要提前

进行检验。

十五条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原则:

(一) 这条所说的“特种设备”是指除压力钢瓶之外的特种 设备、设施。

(二) 需要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特种设备、 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提前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获批后方可使用,同时到实验管理中心进行报备。在启动、使用 过程中,登记标志应放置于特种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

(三) 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 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经常性地维护保 养和定期校验、检查检修,并进行记录。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 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接受当地特种设备、设施检验机构的定 期检验。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到期前,按照政府部门要求,提前向 当地特种设备、设施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设施,不得继续使用。定期检验标志应 置于该特种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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